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1 條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刪除,刪除本條常業犯之規定。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一  本條原規定「犯強盜罪」,修正為「以犯第三百二十八條或第三百三十條之罪為
    常業者」,以資明確。
二  懲治盜匪條例無對應之規定。因應其他強盜罪相關規定法定刑之提高,原條文所
    定之法定刑相較自屬偏低,爰提高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配合本法第三百二十
    八條及第三百三十條之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