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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0 條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懲治盜匪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對於聚眾強劫而執持槍械或爆裂物者處罰甚重,以
其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及危險甚鉅。而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雖能賅括懲治盜匪匪條
例前開規定之含意,但處罰太輕,因應懲治盜匪條例之廢止,及配合本法第三百二十
八條第一項之修正,酌予提高其法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