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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8 條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本罪最後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定
將罰金數額提高三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
致性。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一  第一項規定之法定刑,與陸海空軍刑法及懲治盜匪條例之規定相差懸殊,不足以
    遏阻犯罪。因應懲治盜匪條例之廢止,酌予提高法定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  為使法官在斟酌強盜罪的加重結果犯是致人於死或故殺人有所區別,故將第三項
    的法定刑,修正為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此,使致人於
    死和故意殺人的刑度有所區別。
三  第五項僅修正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