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0 條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一、原第一項罰金刑額數已不符時宜,爰修正提高為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