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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9-6 條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尊重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一項被害人進行訴訟程序
    之意願,就此部分規範為告訴乃論之罪,基於舉重以明輕原則,此等行為之未遂
    犯,應為相同之規定,爰為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