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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9-5 條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前條增訂性影像相關規定,將其附著物及物品納入義務
    沒收範圍,以避免被害人受到二次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