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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9-1 條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隱私權之保障,明定第一項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攝錄其性影像之處罰規定
    ,以維護個人生活私密領域最核心之性隱私。
三、參考第三百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為第二項規定,並參考第三百十五條之二第
    二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為第三項規定。另衡
    酌其行為意圖,加重刑責,以合理評價其行為罪責。
四、參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規定,於第四項定明對未遂犯
    之處罰規定,以期保護之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