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最後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但書 規定將罰金數額提高三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 輯一致性。
一 增列圖畫為保護客體,並簡化原規定之文字及修正罰金額。 二 增設「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之處罰規定,並緊接於原條文之下, 列為原條文後段,以應實際需要,並得規範以電子科學儀器窺視文書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