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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3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罰金金額與社會現況差距甚大,爰修正提高罰金刑之額度,以杜不法,並列為第
    一項。
二、考量現今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等傳播方式,同時或
    長期對社會多數之公眾發送訊息傳送損害他人信用之不實資訊,對該他人信用之
    損害更為嚴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增訂第二項之加重處罰事由。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
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
具內在邏輯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