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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5 條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一、本條刪除。
二、本罪之行為人主觀上明知自己罹患花柳病,仍刻意隱瞞與他人為猥褻或姦淫等行
    為,而造成傳染花柳病予他人之結果,已構成修正條文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
    為避免法律適用之爭議,爰刪除本條規定。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一、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業於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公布施行。該條例第二
    條第二項規定:「其他法令所稱之痳瘋(癩)病與痲瘋(癩)病病人,自本條例
    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各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修正之。」是以,原條文之「痲瘋」
    用語已不符時宜,且漢生病並無法透過猥褻或性交行為傳染,爰予修正刪除。
二、原條文罰金刑金額過輕,為兼顧衡平,爰酌予修正提高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