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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40 條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一、原第一項之保護客體為「未滿二十歲」之男女,及父母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對於
    未成年人之監督權,係以未滿二十歲之人尚未成年而有保護之必要,為配合民法
    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爰將「未滿二十歲」修正為「未成年」,俾與民法規範
    一致。另本項保護之對象應無區分男女之必要,一併予以修正,以杜爭議。
二、提高第三項之罰金刑,以符合罰金刑級距之配置。
三、第二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本罪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修正時並未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所揭之旨將罰金
數額提高十倍,造成刑法內在邏輯不一致之情形,亦有違罪責相當性原則之要求,爰
提案修正將罰金數額提高三十倍。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原條文「姦淫」二字改為「性交」,參考第二百二十一條說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