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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6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罪須告訴乃論,立法本意良善,但助長加害人逍遙法外,坐實
本罪之氾濫,且強化被害人引以為恥之觀念。為破除此種不合時代潮流的父權社會思
想,將強制性交等罪改為非告訴乃論,故本條修正為只有第二百三十條需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