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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5 條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本罪最後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
定將罰金數額提高三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
一致性。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目前社會涉及妨害風化之行為,層出不窮,爰於第頸「散布」之下,增訂「播送」二
字,並增列「聲者」、「影像」為犯罪客體及將「閱聽」改為「聽聞」,以期周密,
並修正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