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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2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利用其身分、權勢而為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
一第一、二項之行為者,應該加重其處罰,以收遏阻之效,故加重其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