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 原條文關於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之罪須告訴乃論,而情節較輕之第二百二十四條
強制猥褻罪反而為非告訴乃論罪,有欠妥恰,爰增訂之。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現行條文關於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之罪須告訴乃論,而情節較輕之第二百二十四
條強制猥褻罪反而為非告訴乃論罪,有欠妥恰,爰增訂之。 |
---|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 一 依現行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規定,並不排除婚姻關係中強制性交行為之有責性,
然為兼顧夫妻間強制性交之特性,本條訂為告訴乃論,使婚姻問題之處理有轉寰
之餘地,維繫家庭之完整。
二 增訂未成年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為告訴乃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