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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9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一  修正原條文「婦女」為「男女」,使男性同為保護之客體。                  
二  修正「姦淫」為「性交」,參考第二百二十一條說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