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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7-1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對年齡相若之年輕男女,因相戀自願發生性行為之情形,若一律以第二百二十七條之
刑罰論處,未免過苛,故一律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