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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6-1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一  現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強姦殺人罪」併入本條。                          
二  現行法只對強姦故意殺人者處以死刑規定,然「強制性交罪」、「加重強制性交
    罪」、「強制猥褻罪」及「加重強制猥褻罪」,雖其犯罪行為狀況不同,但若故
    意殺被害人,其結果相同,惡性同等重大,故一併規範之。                  
三  強姦而殺被害人,現刑法規定絕對死刑一種,難以依實際犯罪情節,妥當量處,
    爰修改為相對死刑,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四  強姦或強制猥褻被害人而重傷害被害人者,現行法並無結合犯之處罰,實務上僅
    能與現行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從一重處斷,造成情重法輕之現象,爰增設後
    段規定之,以求刑罰之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