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現行法輪姦致被害人於死或致重傷者,只論以第二百二十二條之輪姦罪非常不 合理,故增列對於「加重強制性交罪」及「加重強制猥褻罪」之加重結果犯之處 罰。 二 比較第二百二十二條之刑度,將最低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提高為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求刑罰之公平。 三 第二項條文加重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