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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4-1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一  本條新增。                                                            
二  犯強制猥褻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均較普通強制猥褻罪惡
    性更重大,故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