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最後修正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定將 罰金數額提高三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 性。
一 本條新增。 二 考量近年偽造、變造金融卡、信用卡之犯罪行為層出不窮,查獲之案件多為企業 化、多角化及跨國性集團之犯罪,已嚴重危害社會經濟秩序,與行使偽卡之詐欺 行為相較,實有過之而無不及,故以高於詐欺罪之法定刑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