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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01-1 條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本罪最後修正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定將
罰金數額提高三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
性。
民國 90 年 06 月 20 日
一  本條新增。                                                            
二  考量近年偽造、變造金融卡、信用卡之犯罪行為層出不窮,查獲之案件多為企業
    化、多角化及跨國性集團之犯罪,已嚴重危害社會經濟秩序,與行使偽卡之詐欺
    行為相較,實有過之而無不及,故以高於詐欺罪之法定刑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