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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91-1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一  本條係新增。近來發生不法歹徒仿日本千面人於市面流通食品內下毒以勒索廠商
    鉅款案件,嚴重破壞社會安寧及危害消費大眾生命安全,亟應加以遏止。對於此
    種不法行為,雖有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恐嚇取財罪可資適用,惟刑度過輕,難以
    發揮遏止作用,爰增列處罰專條。                                        
二  又,仿日本千面人於食品下毒案件,極易造成死傷等嚴重後果,故增訂因而致人
    於死或重傷之結果加重犯及未遂犯之處罰規定,以期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