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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9-2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一  本條新增。                                                            
二  明文規定阻塞公共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或健康之
    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