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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9 條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二、提高過失犯罪之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由法官
    依具體個案之過失情節量處適當之刑。又其罰金刑額數已不符時宜,配合提高為
    二十萬元,爰修正第三項。
三、原第三項及第四項依是否為業務過失而有不同法定刑,有違平等原則,爰刪除原
    第四項業務過失之處罰規定。
四、原第五項配合移列至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