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增訂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定將 罰金數額提高三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 性。
一 近代科學技術發達,爆炸物之使用,已日益普遍,如被不法利用,對於公共安全 ,危害甚大。特增設第一項之犯罪類型,以資因應。 二 前項犯罪行為,極易造成死傷,爰於第二項增訂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之結果加重 犯,並於第三項及第四項分別增訂過失犯與未遂犯之處罰規定,以期遏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