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正當理由使用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致生公共 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致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而生公共危險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