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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5-2 條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本罪增訂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定將
罰金數額提高三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
性。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一  本條新增。                                                            
二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飛航之安全或其設施,可能發生重大危險,特
    增設此犯罪類型,以維護飛航之安全。                                    
三  由於此類犯罪,極易導致乘客之死傷,故增設第三項及第四項,分別規定因而致
    人於死或重傷之結果加重犯及未遂犯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