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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72-3 條
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對於法官、檢察官進行不法關說,以使法官、檢察官不為一定或為一定之裁判、
    處分、終結偵查(例如簽結)、上訴、抗告(包含撤回上訴、抗告或不提起上訴
    、抗告)或指揮執行之命令,不僅嚴重傷害司法正義,更重創人民對司法之信任
    ,我國現行法卻欠缺處罰規定,實乃立法之重大缺漏。參酌 2017 年司法改革國
    是會議結論與外國立法例,爰增訂本條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