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71 條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一、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
    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
    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二、第二項末句「亦同」修正為「,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