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一、修正本條規定。 二、原條文就脫逃罪所定之處罰刑度過低,針對屢屢發生之脫逃行為,無法產生有效 之嚇阻。為使脫逃行為接受適當之刑事處罰,爰參酌日本刑法第九十七條之立法 例,就第一項所定之一般脫逃罪,提高刑度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配合第一項刑度之修正,爰就第二項加重脫逃罪之刑責,提高為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