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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5 條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原條文第一項、第二項所謂「一定結果」,實務及學者通說均認為係指「犯罪結果」
·雖然在解釋與適用上並無爭議,惟「一定結果」用語,語意模糊,爰修正為「犯罪
結果」,以資明確。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第一項、第二項所謂「一定結果」,實務及學者通說均認為係指「犯罪結果」,雖然
在解釋與適用上並無爭議,惟「一定結果」用語,語意模糊,爰修正為「犯罪結果」
,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