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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40 條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一、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
    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
    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二、第一項首句「執行職務時」修正為「執行職務時,」;第二項末句「亦同」修正
    為「,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