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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 條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一、本條前段酌作修正。
二、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如強制工作),係以剝奪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為其內
    容,在性質上,帶有濃厚自由刑之色彩,亦應有罪刑法定主義衍生之不溯及既往
    原則之適用,爰於後段增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
    規定者為限,以求允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