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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第 4 條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
本條新增。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期間,修正後縮短為五年。其目的
在於適應社會發展之需要,依法律不溯既往原則,禁止分割遺產之遺囑在修正前已生
效者,原依修正前規定已發生之效力,應不受影響,但其殘餘期間自修正施行日起算
超過十年者,即應縮短為十年,俾能貫徹修正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