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及其施行法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 月二十三日施行,民法本次修正之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及第一千二百十條亦定自 同日施行,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
舊法原條文移列為第一項。民法親屬編暨其施行法修正案已經聯席審查會通過決議自 公布日施行,繼承編及其施行法修正案亦配合規定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