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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8 條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
原條文移列為第一項。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之修正,既在顧全子女之利益,爰依本
條第一項之立法旨趣,增設第二項之規定,俾子女之身分,得以確定。

民國 20 年 01 月 24 日
民法親屬編關於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於施行前受胎之子女,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