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條文移列為第一項。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之修正,既在顧全子女之利益,爰依本 條第一項之立法旨趣,增設第二項之規定,俾子女之身分,得以確定。
民法親屬編關於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於施行前受胎之子女,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