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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6-2 條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一  本條新增。                                                            
二  為保障人民之既得權益,並使現存之法律關係得順利過渡至法律修正施行之後,
    爰增訂本條規定,俾修正前結婚而婚姻關係尚存續夫妻之特有財產及結婚時之原
    有財產,仍得排除於剩餘財產分配之列;至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之原有財產
    ,則仍列入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