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條新增。 二 為保障人民之既得權益,並使現存之法律關係得順利過渡至法律修正施行之後, 爰增訂本條規定,俾修正前結婚而婚姻關係尚存續夫妻之特有財產及結婚時之原 有財產,仍得排除於剩餘財產分配之列;至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之原有財產 ,則仍列入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