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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6 條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
舊法條文移列為第一項。修正之民法第一千零十條之規定,其立法旨趣既在貫徹男女
平等原則及保護夫妻各有之權益,故此項規定,對於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後修正前結婚
者,亦應有適用,爰增設第二項之規定。

民國 20 年 01 月 24 日
民法親屬編施行前已結婚者,除得適用民法第一千零零四條之規定外,並得以民法親
屬編所定之法定財產制為其約定財產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