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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4-1 條
民國 96 年 05 月 2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葉宜津委員版)
一、我國民法自民國二十年施行以來,即採儀式婚主義,本次修正將儀式婚改為登記
    婚,實屬制度之重大變革,故宜明定日出條款,俾行政機關妥為準備及宣導,使
    民眾得以瞭解,且不致使新法之適用產生混亂,爰增訂本條規定。
二、修正之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民法修正前重婚者,仍有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