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4 條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
舊條文移列為第一項。民法第九百七十七條已經修正,其新增之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依本條第一項之立法旨趣,於修正前所訂婚約,亦應適用,爰於本條增訂第二項之
規定。

民國 20 年 01 月 24 日
民法親屬編關於婚約之規定,除第九百七十三條外,於民法親屬編施行前所訂之婚約
,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