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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3 條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
修正之民法親屬編就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亦有增設者,如修正之民法第一千零七
十九條之二是,則此項規定應如何適用,宜有明文,爰參考現行條文之立法旨趣,加
以修正。

民國 20 年 01 月 24 日
前條之規定,於民法親屬編所定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準用之。但其法定期間不滿一
年者,如在施行時尚未屆滿,其期間自施行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