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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15 條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及其施行法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
    月二十三日施行,民法本次修正之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及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亦
    定自同日施行,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
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本次民法親屬編修正監護相關規定,係定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施行,爰第二
    項增訂「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之文字,以資明確。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
舊條文移列為第一項。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二條規定:「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或
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民法親屬編修正案第七十一會期開始在本院審議,歷時
二年餘,社會大眾對修正案內容尤其子女姓氏問題咸表關切;且民法親屬編已施行多
年,一般民眾甚為熟悉,本次修正除基於男女平等原則之修正外,並無黃他特殊更張
,實無必要規定自公布日起一年後施行,爰修正為「自公布日施行」,俾符一般社會
大眾願望。

民國 20 年 01 月 24 日
本施行法自民法親屬編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