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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14-3 條
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本次民法親屬編第四章條文修正之幅度甚大,其中監護事務改由法院監督,刪除
    成年監護之監護人法定順序及新增「輔助」制度等修正內容,對監護實務運作影
    響深遠,為避免驟然公布施行,相關程序法規未及配合修正及民眾對新制度不明
    瞭,衍生適用困擾,宜有適當之準備期間,爰增訂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施行,使
    新制運作更為順利。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本次民法親屬編第四章條文修正之幅度甚大,其中監護事務改由法院監督,刪除
    成年監護之監護人法定順序及新增「輔助」制度等修正內容,對監護實務運作影
    響深遠,為避免驟然公布施行,相關程序法規未及配合修正及民眾對新制度不明
    瞭,衍生適用困擾,宜有適當之準備期間,爰參酌本法第六條之一之立法例,增
    訂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