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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14-2 條
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解決新法施行前後之銜接問題,爰明定民法親屬編關於未成年人及成年人監護 之修正規定,對於修正條文施行前所設置之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亦適用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