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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14-1 條
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
一  本條新增。                                                            
二  民法第一○九四條之修正係導因於九二一大地震,為使問題得以確實解決,故特
    強制規定本條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前,已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任監護人者,於修正公布後,仍適用修正後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方能徹底
    照顧在九二一大地震中需要照顧之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