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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14 條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
為期新舊法之效力一致起見,爰增本條後段之規定。
民國 20 年 01 月 24 日
民法親屬編施行前所設置之監護人,其權利、義務自施行之日起,適用民法親屬編之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