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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12 條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
舊法條文移列為第一項。為保護養子女之利益,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已有修正,爰依
本條第一項之立法旨趣,增設第二項之規定。

民國 20 年 01 月 24 日
民法親屬編施行前所發生之事實,而依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得為終止收養關係之原因者
,得請求宣告終止收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