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條文移列為第一項。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已有修正,爰依本條第一項之立法旨趣 ,增訂本條第二項,以保護非婚生子女之利益
非婚生子女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出生者,自施行之日起,適用民法親屬編關於非婚生 子女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