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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10 條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
舊條文移列為第一項。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已有修正,爰依本條第一項之立法旨趣
,增訂本條第二項,以保護非婚生子女之利益

民國 20 年 01 月 24 日
非婚生子女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出生者,自施行之日起,適用民法親屬編關於非婚生
子女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