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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1 條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
不溯既往,乃法律適用之基本原則,如認其事項有溯及適用之必要者,即應於施行法
中定為明文,方能有所依據。本條舊法原條文,原係本此原則而設,應予維持,且於
親屬編修正後之適用問題,仍須採取同一原則,爰參照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一條修正之
例,在本條之末增列:「其在修正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
正後之規定。」以期一致。

民國 20 年 01 月 24 日
關於親屬之事件,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
法親屬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