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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8-4 條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具有與房屋價值相當之其他建築物間亦有越界建築之情事,此於民法物權編修正
    施行前、後當無不同,故增訂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之二之規定,於修正施行前已
    發生之情形,亦宜適用,爰增訂本條規定。